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解套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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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在立法院-增修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保留期限和補償規定的討論與評價
現行都市計畫法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期限無設規定,這種長期過度限制(或近似剝奪)人民之財產且無任何補償條款,則應屬違憲無效,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應盡速 ...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在劉昌坪專欄:政府應嚴肅面對公設保留地長期侵害人權的問題的討論與評價
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期限,於民國28年制訂的都市計畫法中並未予以規定,嗣後在53年9月1日修正之都市計畫法始增訂第49條,明定徵收期間 ...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在公共設施保留地超過一定期限政府無徵收可否撤銷的討論與評價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超過一定期限政府無徵收可否撤銷,到現今還是有很多人不甚清楚。 在77.7.15都市計畫法修正前是有十五年的限制若無徵收得主張撤銷,但修法後拿掉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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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在解釋函令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樹狀查詢的討論與評價
要旨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收回其土地之聲請期限,自該使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5年.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在釋字第336號解釋 - 司法院的討論與評價
故都市計畫地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有關事項,含土地取得期限之問題,除都市計畫法有特別規定者外,依該法第二條之規定,均應適用土地法有關保留徵收之規定,始為適法。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在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違憲違法的討論與評價
長久以來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壓制保留徵收人民土地權益、從土地法、都市計畫法、行政法規乃至行政規則大法官解釋函令全被扭曲其涵義、將它們變為自相矛盾的 ...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在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討論與評價
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期限,亦有下列二項規定: 1. 在民國62年9月6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前尚未取得者,應自修正公布之日起, ...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在都計圈地多沒錢買也難解編 - 自由財經的討論與評價
瑞普萊坊市場研究部總監黃舒衛表示,近年來公設保留地的使用及解編問題多次. ... 刪除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加上地方政府缺錢,造成許多公設保留地 ...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年未徵收使用侵害人民權益 ... - 監察院的討論與評價
根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最長應於25年內完成,逾25年仍未取得開發,應限期檢討,不必要部分應儘速解編,如逾3、40年仍不取得使用,則表示已無公共設施 ...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在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 營建署的討論與評價
但經臨時建築物權利人同意於勘查前自行拆除騰空,或願意贈與公有並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持有年限未滿十年。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