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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在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 -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

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社會局。 四、勞動局。 五、財政局。 六、經濟發展局。 七、農業局。 八、地政局。 九、都市發展局。

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在桃園市政府-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的討論與評價

桃園市政府 所轄組織,在市長及副市長之下,設有26局、5處、1委員會;另設置13個戶政事務所、7個地政事務所、13個衛生所、動物防疫處、風景區管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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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40125830號令廢止條文及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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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於103年9月25日以院臺綜字第1030051279號令核定發布「桃園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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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搜大隊 · 轄第一至第四特別搜救救助分隊 ; 第四大隊 救災救護大隊 · 轄圳頂.大溪.平鎮.復旦.山峰.龍潭.高平.復興.巴陵共九分隊 ; 第三大隊 救災救護大隊 · 轄蘆竹.山腳.大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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